最高检印发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》(全文...

最高检印发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》(全文... 各级检察机关需设立专门部门,统筹管理人民监督员事务。该部门将承担组织协调、受理审查、办理反馈等与人民监督员相关的全部职能。在监督途径方面,人民监督员可通过参与案件公开审查、听证会、庭审旁听、巡回检察等多元化方式介入检察工作。同时,在检察建议的研拟与督办、法律文书的宣告送达、案件质量评估及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环节,均可实施监督。 就监督范畴而言,监督覆盖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,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侦查、审查逮捕、公诉活动等关键环节。对于可能存在的超期羁押、违法取证、量刑建议不当等情形,人民监督员均有权提出监督意见。此外,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、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司法作风建设等内容,也属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为确保监督实效,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,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要案件信息和工作动态。通过设置专用通道接收监督建议,并建立限期反馈制度,确保每项监督意见都能得到及时认真的处理。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过程中,可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研讨,听取专业视角的评判建议。 值得注意的是,监督活动既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,又需遵循司法工作规律。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伦理,保守案件秘密,维护司法权威。检察机关则需为监督工作创造必要条件,包括提供专业培训、信息支持和履职保障,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格局。这种制度设计既强化了外部制约机制,也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。